川渝线下实体店跨区域无理由退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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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渝线下实体店跨区域无理由退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高川渝国际消费目的地影响力,建设富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坚持政府倡导,经营者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动线下实体店开展跨区域无理由退货承诺。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以下简称川渝)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向社会公开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b本指引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第四条经营者根据经营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企业一承诺、一品牌一承诺等方式,确定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
2、性和覆盖面入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入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方式以及退款时限和方式等。鼓励经营者作出退货时限更长、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跨区域无理由退货承诺。第五条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依承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履行退货承诺。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推诿、不拖延,及时办理退货,及时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提升消费体验,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第六条川渝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线下实体店跨区域无理由退货承诺经营者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程序、受理退货点位等规则
3、信息,以张贴、悬挂、摆放、电子屏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八条销售商品过程中,鼓励经营者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跨区域无理由退货范围,根据消费者需要说明其跨区域无理由退货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等事项。第九条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鼓励经营者对所销售的跨区域无理由退货商品进行技术防伪,粘贴,跨区域无理由退货商品标识等;鼓励经营者建立跨区域无理由退货台账。第十条选择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退货通道提出退货诉求。若发票或购物凭证遗失,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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