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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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市县级财政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议主要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依据水土保持规划按年度实施。应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统筹流域水系整治、污水垃圾处理、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产业发展等,高标准打造不同
2、类型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整体提升。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给于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鼓励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区应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优先选择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程度轻微且不易退化的区域不得纳入实施范围。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标准不低于60万元每平方公里,平原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6平方公里,山丘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10平方公里。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
3、能力的单位编制,应在开展现场勘查、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编制成果应满足招投标、信息化监管等要求。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省水利厅统筹考虑规划年度治理任务、年度考核评估成绩等因素,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第九条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批复并报省水利厅备案。批复文件正文中应包含治理规模、措施类别及数量,明确工程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提出建设管理要求等。第三章资金绩效第十条水
4、土保持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要满足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能。第十一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分解下达。第十二条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核审计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高质量按期完成。第十四条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在财政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审计、安全生产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解决。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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