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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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未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农业农村部规定实行审定和登记制度之外的农作物。第三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除农业农村部规定实行审定和登记制度之外的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品种认定作物范围。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申请品种认定。对于多年前引进
2、、已在海南辖区内繁殖推广的老品种,由市县级以上的农业部门或该品种的主要引进推广单位(个人)自愿申请认定。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和指导品种认定标准制定工作。第六条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下简称省品审办”),省品审办设在海南省种子总站,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省品审会设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特别邀请专家不受年龄限制。第八条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实行专家临时聘任制度。省品审办根据申请认定的作物种类,从认定专家库中
3、随机抽取79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品审办推荐,品审会主任确认,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认定会议专家共同推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特别邀请非专家库内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认定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鉴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
4、意。第十一条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一年组织2次,申请品种认定应在每年4月或9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认定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二)品种选育报告;(三)品种试验总结报告及配套配套栽培技术措施;(四)证明符合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DUS测试报告或DNA指纹检测报告或品种现场评议意见;(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六)属特殊类型品种的,应提供有效的特殊用途证明;(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八)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第十二条省品审办自受理品种认定申
5、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品种认定会议初审,并通知申请者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至指定资源库(圃)保存;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四章品种或佥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以及品质分析、转基因成分检测等。一年生作物应当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试验;多年生作物应当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采果周期、多点的品种试验。试验点设置一年生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3个,多年生原则上不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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