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docx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减量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
2、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发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
3、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循
4、环经济公益广告,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第十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第H-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十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
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城市、园区、企业,应当按照试点要求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发展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业链,构建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产业组织模式的要求。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水耗监督管理制度,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筑、建材、轻工纺织、造纸、印染、食品、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室外人工滑雪场、宾馆酒店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
6、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标准,完善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资源状况、环境容量、污染现状等因素,合理进行项目布局,扶持能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污染排放少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7、部门应当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第三章减量化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发展深加工、精加工产品,延长产业发展链条,合理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资源。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引导发展节水产业,倡导形成节水型生活、生产方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二H-条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水计划,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更新供水设备设施,减少水资源浪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
8、评价的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用水定额指标,核定支出标准。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依据相关规定标准交纳费用。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二十四条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水型器具,扶持和引导节水技术、节水设备、节水器材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循环 经济 促进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