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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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促进毕节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的奖励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积极性和拼搏精神,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贵州省体育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体发(201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毕节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奖励范围一、本办法所指重大体育比赛包括竞技体育项目和群众体育项目,赛事名单如下:(一)竞技体育项目1.国际赛事: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
2、杯总决赛、青年奥运会、世界杯分站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2.亚洲赛事: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青少年运动会、亚洲杯分站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亚洲大学生运动会。3.全国赛事: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青运会、全国冠军赛分站赛(季度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大中小学生运动会、全国U系列比赛。4.省级赛事:省运动会、省青少年运动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省大中小学生运动会。(二)群众体育项目1.国际赛事: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残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特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2.亚洲赛事: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残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3
3、.全国赛事:全运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奥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4.省级赛事:省运会、省残疾人运动会、省少数民族运动会、省残疾人锦标赛。本办法所指重大体育比赛不包括邀请赛、互访赛、交流赛、协作赛、区域性赛事等。二、本办法所指运动员是指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包括亚洲)比赛、代表贵州参加全国比赛、代表毕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毕节注册或输送运动员。三、本办法所指教练员是指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从事体育训练的教练人员、基层体育教师或承担体育比赛训练任务的训练人员,以及全国以上比赛中运动员的省级及以上教练员。四、本办法所指相关保障人员
4、是指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长期从事体育训练管理保障工作的竞赛管理人员、领队、体育科研人员、队医、陪练及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第二条奖励标准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奖励名次以毕节市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见附件)为基数执行,获多项名次的,累计计算奖励。第三条奖励对象一、运动员(一)单项、团体、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毕节市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执行。(二)运动员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给予参赛奖1万元。(三)破、创世界纪录、全国纪录、全省纪录的奖励标准。参加国际重大比赛(不含非奥项目)、国内重大比赛(不含非全运项目)、省内重大比赛,每破、创一项世界纪录(该记录须得到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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