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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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Jb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第四条风险评估实行一场一评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
2、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第五条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组建市级风险评估专家库,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建县级风险评估专家库。开展风险评估时,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从市级或县级风险评估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5名(单数)专家组建风险评估专家组,推举或指定1名成员任组长。评估专家组成员与接受评估场所业主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风险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天然屏障或人工屏障情况。(二)周边环境情况,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场所的距离情况等。(三)动物分布情况。(四)动物疫病的发生
3、、流行情况。(五)制度建设情况,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设备情况等。(六)有无群众反映投诉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七条风险评估结论根据综合评估分值分为通过、不通过和整改后通过三类。综合评估分值总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的为通过;低于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整改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期限为六个月,经原专家组确认整改合格后通过。其他为不通过。评估结果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的依据之一O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风险评估“一票否决:(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特定地区兴办上述所列场所的;(二)上述所列场所的场所设
4、计指标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三)上述所列场所的场所设计方案中无动物防疫措施或动物防疫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九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向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区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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