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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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 律规定的决定的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 可,改为备案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第二条开展自考助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宗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 重、服务与管理并举,服务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第三条自考助学是指助学机构根据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自
2、学考试课程大纲的要 求,帮助和指导自学考试应考者系统性学习相关课程的活动。第四条自考助学属非学历教育性质,举办自考助学的助学机构不具备单独颁发自学考 试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任何学历证明的资格。第五条根据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申请举办实施自学考试 助学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第六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内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民办学校,适用本实施方 案。第二章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的备案第七条申报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学地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 区范围内的学校。(二)必须
3、具备正确的社会助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三)稳定独立的与助学规模及学习要求相匹配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 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四)满足自考助学各环节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相应条件。(五)与学生数量、教学规模及学习要求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数量。(六)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七)满足教学和日常运行的实缴注册资金。(八)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必须配备相对固定的学员食宿场所;(九)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它条件。第八条申报实
4、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备案报告及主管单位意见。备案报告的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 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 用、发展规划;(二)章程;(H)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名单、资格证明文件;(四)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额、来源及证明文件;(五)校舍建筑质量验收文件、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六)收费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此项单独装订成册);(八)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以及拟与学生签订的 助学协议书(此项
5、单独装订成册)。第九条已备案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将其开设专业、课 程、报考人数、辅导方式、师资来源、教材及辅导资料使用等情况向备案部门登记。第三章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的监督与检查第十条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福州、厦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负责监督与检查所属备案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同时成立监管小组,制定事中事 后的监管措施,加强过程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第十一条备案机构应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 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
6、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 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的管理制度,并应向备案机构开展年度备案。自觉接受教育行 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 期公示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任教学科,以及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基本信息,接受社 会监督。第十四条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以自考助学办学许可备案的名称进行招 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对学习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 的保证性承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注明“自考助 学”和“参加自考助学与获取自学
7、考试毕业证书无必然关联”的字样,不得模糊自考助学与高 校学历教育的关系,不得以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或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第十六条 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辅导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 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如需变更、调整或停办的,应按备 案权限向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将自学考试辅导备案资质转包、外包。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和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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