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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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以下简称海洋15条)要求,为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洋15条中涉及的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励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涉及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注明,均为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的项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奖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
2、、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第二章奖补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一)项目投资企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二)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项目应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
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第六条奖补申请(一)市海洋发展局下发申报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通知和申报指南,发布申请表格,明确具体申报事项。(二)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1.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4.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项目建设不需要审批
4、或备案及无法提供其他材料的,由申报企业出具说明材料;5.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7.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8.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八份)。第七条区市、相关功能区审核。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并报市海洋发展局复核。第八条市级复核。市海洋发展局对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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