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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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
2、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
3、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即前期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非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由建设(房管)部门明确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
4、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因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到期,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
5、确定。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对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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