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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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二O二一年H月二十五日管理人名称: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联系人:杨晋懿沈志文管理人通讯地址:厦2820室目录一、债权申报通知材料1. (2021)苏0585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2. (2021)苏0585破3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3. (2021)苏0585破30号之二通知书二、债权申报填写材料L债权申报须知2 .债权申报与审核规则3 .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收费标准4 .债权申报登记表5 .计算清单6 .送达地址确认书7 .身份证明书8 .授权委托书9 .承诺书10 .银行账户确认函11 .财产线索征集表12 .权利限制征集表江苏省太仓市人
2、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苏0585破申32号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 区金滩大厦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o法定代表人:金晔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 凤镇新湖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15069387o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 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11月1日,本院向被申请人寄
3、送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 料及破产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温州工业园,注 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生 产、加工、销售阀门、除尘设备、无纺布袋;加工、销售模具钢; 阀门、除尘设备的维修;经销洗涤用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 轴承、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钢材、建筑装潢材料。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24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苏州 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4、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 金5407222. 13元,支付利息90160元、罚息及复利236. 67元(计 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 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苏宝特 殊钢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49900元。 三、被告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吴建勇、陆小芳应对被告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苏州苏宝特 殊钢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6460.
5、 71元,公告费900元, 共计57360.71元,由被告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苏州弘州 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勇、陆小芳负 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J因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苏 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勇、陆小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债权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 月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5执1454号,执行 标的5660303. 51元。2017年5月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 供执行,致该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6、不能继续有效执行,该案符 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苏0505执14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受让了该笔债权,并于2020年10月20日在江 南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 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住所地为太仓市,本院具有管辖权。被 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够清偿债务,属 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 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焦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1 )苏 0585 破 30 号2021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适 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经摇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 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 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 司管理人。负责人杨友隽,该所主任会计师。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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