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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六章 监督
2、管理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报告 第四章 调查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 则(一)各部门职责分工 1、卫协会组织:制定本协会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人员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奖罚措施。2、医院防保科: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对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开
3、展散发传染病疫情调查及疫点处理及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等。3、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医务防保科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等。(二)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所有卫生站及门诊部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凡在卫生站及门诊部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三)报告信息 1、传染病疫情管理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9种传染病。2、我市慢性病管理内容:结核病、麻风病、性病 (四)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病人或疑似病人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其它乙类传染病及丙类传染病为24小时,否则为迟报。当发生其他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流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医院防保科及卫协会负责人报告。(五)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预防保健科,由医院防保科进行网络直报。已报告的传染病个案资料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簿上,以备检查。录入电脑后的传染病卡由医院防保科保存3年。(六)具体实施:1、每年组织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内容及人员签到记录存档。2、各医疗机构每年
5、至少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传染病知识一次,并有签到记录存档。3、各医疗机构有完善的门诊日志。门诊日志内容包括:姓名、家长姓名(14岁以下患儿时必填)、性别、年龄、详细家庭地址、就诊时疾病临床表现、就诊后初步诊断、诊疗情况、处理。填写以上内容字体要工整,不能涂改。4、各医疗机构须建立传染病登记簿,用于记录本单位已报告的传染病资料。5、医院防保科每年不定期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七)惩罚制度 如发现的瞒报、迟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的,每例扣责任报告单位100元;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传染病:1
6、、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须立即电话报告医院预防保健科,按要求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2、麻疹、梅毒、淋病等乙类传染病须进行实验室诊断报告,因此各卫生站门诊部发现乙类疑似病例时,须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不得截留病人,避免疫情扩散。3、手足口病例需要镇(街)医院2名医生会诊后才能报告疑似病例,待市手足口病诊治小组会诊后方可临床确诊,各卫生站门诊部发现手足病例患儿时,应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4、丙类传染病中的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指急性胃肠炎或急性肠炎,因此如病人诊断为胃
7、肠炎、急性胃肠炎或急性肠炎,也要报告。5、各卫生站门诊部应建立传染病登记薄,用于登记本单位发现报告的传染病,以备检查。电话或传真报告时将报告时间及医院防保科接报人填在表上。6、传染病卡须填写完整,带*的为必填项目,14岁以下儿童须填写家长姓名,工作单位要填写清楚,尤其是学生,须填写具体到学校班级。7、各卫生站门诊部应建立完善的门诊日志。门诊日志内容包括:姓名、家长姓名(14岁以下患儿时必填)、性别、年龄、详细家庭地址、就诊时疾病临床表现、就诊后初步诊断、诊疗情况、处理。填写以上内容字体要工整,不能涂改。8、丙类传染病从诊断到网络直报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为迟报,因此各卫生站门诊部在作出诊断后应尽快报告医院防保科。(二)肺结核:我市肺结核病均由市慢性病防治院诊治,如发现病人均按疑似病例报告,并由医院防保科开出转诊单,病人凭转诊单到慢病院诊治。各卫生站门诊部不得储备及使用抗结核药,否则视为截留肺结核病人。如发现连续咳嗽咳痰两个星期或痰中带血丝的病人,应及时将病人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拍片检查。(三)死亡病例报告:根据东莞市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凡在各级和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都要报告,因此要求各卫生站门诊部发现死亡个案都要向医院防保科报告。(四)如发现一个集体单位短时间内有聚集性病例发生的,要向医院防保科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