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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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提出和处理, 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 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承 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县司法局负责行政规 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具体事务。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 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第四条县司法局在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具体 事务时,需要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 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第五条县司法局受理、审查和处理符合以下条件、对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S)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的处理,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第七条申请
3、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五)其他违法情形。第八条 提出审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 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第九条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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