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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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指南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 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四)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七)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A)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 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
3、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二、如何确认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符 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 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 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 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 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 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 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 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行政复议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答:申请行政复议应根据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机关向 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具体为:(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 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 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
6、请行政复议。(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 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国务院申请作出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向 法院起诉。(四)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 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 .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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