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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局装备、财产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装备、财产的管理,切实有效地管好 用好装备、财产,发挥其最大效益,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一、装备财产的范围:(一)车辆类: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二)数字执法类: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数码 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执法通、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 交换机、对讲机、电视机、一体机、手持PoSE机、IC卡、 投影仪、扫描仪、噪声测试仪、监控器、服务器、路由器、 喊话器、录音笔、移动监控设备等。(三)办公用具类:包括办公桌、椅、铁皮柜、衣柜、 书柜、沙发、茶几、空调、电扇、会议桌等。二、装备财产的管理:(一)车辆管理: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
2、有关交通法规,认真执行车辆使用 管理规定,要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容整洁,树立执法队伍 形象,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车辆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 驾驶(驶行),车辆不得外借;电瓶车由中队指定地点集中 停放,巡查时以510公里/小时的速度驶行,不得超速、逆 向行驶或将电瓶车骑入机动车道;为不影响他人的通行,二 人以上巡查时要纵队驶行,处理违章要将车停放在安全地带, 网格分队机动巡查人员不得将电瓶车骑回家或办私事。3、油料供给标准:局领导车辆200公升;桑塔纳、长安 之星、皮卡、依维柯各100公升;江铃货车各200公升;长 江750摩托车各80公升;二轮摩托车各50公升。4、车
3、辆维修实行定点修理,年维修经费标准:二轮摩托 车IOoo元,边三轮2500元,皮卡8000元,长安之星5000 元,电瓶车修理中队承担50%;汽车修理费超标部分由中队 承担。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费用由单位承担,负事故全部责任 的,个人承担30%;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承担20%,负同等责 任的,个人承担10%,负次要责任的,个人承担5%。6、造成车辆人为损坏或将车丢失的、不按交通规则驶行 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负。7、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未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 理赔的或擅自动用车辆出私车,若发生事故的,一切修理费 用均由个人承担。8、车辆保养不善,造成车辆人为故障的,修理费用由中 队或个
4、人承担。对车容不整,影响市容市貌的,视情每次扣 2-5 分。(二)数字执法、办公用具管理:1、局装备财产由党政办公室设总帐统一注册、入帐,负 责记录使用单位装备财产的编号、品名、规格、价值、领用、 核查、变更等工作。2、各部门、中队的装备财产应设立台帐,由专人记帐并 管理。负责做好本部门、中队装备财产品名、规格、价值、 变动、移交等情况,要做到帐物相符。各部门、中队人员调 动时,应办理装备财产移交手续,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将 装备财产随意带入其他部门、中队。3、装备财产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使 用人)要定期对装备财产进行维护和保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进行操作,防止人为损坏装备财产
5、。党政办公室定期对公用 装备财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底对局机关、中队装 备财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发现对装备财产保管不善或人为 损坏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并按其价值赔偿。4、任何人无权擅自出售、出租、转让、转借局内任何 装备财产,因工作关系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同意, 方可借用,并做好交接手续。装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应由借 出和借用人共同检验;如在借出期间,借用人把借用的装备 财产损坏时,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5、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的,一律 由直接责任人赔偿。6、造成装备财产损坏的,其修理或更新费用按责任分担, 使用人承担10%、中队承担40%、局承担50%的费用。配备个 人使用的执法通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的,一切费用 由使用人承担。7、在使用对讲机时要做到无事守听,有事应答,平时保 持对讲机静默;要文明用语,严禁用粗话、脏话及不文明用 语现象,不准用对讲机开玩笑,若有违反者,经查实将作出 严肃处理。8、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无偿调拨和赠送 的装备财产,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进行注册、管理,固定资产 的转移须经局领导批准。三、装备财产的报废:对已到报废期或需要淘汰、变价出售的装备财产,要严 格按照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