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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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内保外贷登记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57006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6,其他相关法规。三、申请条件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
2、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1.新办登记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2 .变更登记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3 .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应按照现行外债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境外债务人用内
3、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4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2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3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
4、适当授权。4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6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7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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