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学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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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档案学会章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档案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ArchivesSociety(缩写是BAS)。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市档案工作者和档案管理及档案研究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
2、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为推动新时代首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服务。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档案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理
3、论研究、学术交流、成果鉴评、推广、业务培训、编辑专刊。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
4、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5、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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