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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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机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全面推动依法治企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大唐国际关于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关于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公司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核。第三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建议或意见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包括法律建议或意见书形式或者重要决策会议纪要形式)。第四条公司总法律咨询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合法性负总责,确保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做到应审尽审,该审必审”。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
2、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部门,在总法律咨询顾问、部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法律审核工作。第六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当遵守审核程序,遵循合法、及时的原则。第二章需要法律审核的重要决策范围第七条本方法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对企业生存进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具体包括:(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三)风险管理、内控体系的重大问题;(四)重要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所有权转让、股权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五)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六)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事项;(七)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投标事项;(八)涉及企业主营业务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其
3、他知识所有权变更。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主办部门在办理重要决策事项时,应及时提出法律审核要求,法律审核部门应当予以乐观协作。第九条主办部门履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程序时,应对审核事项的业务背景、各部门在相同或类似业务中通常了解到的受政府或关于机构监管的程度、存在的主要风险或与交易方存在的争议焦点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资料文件资料。若该重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法律审核前征询其建议或意见。若涉及的其他部门对该重要决策事项有异议或者提出可能对重要决策事项有重大影响的修改建议或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将该异议或修改建议或意见与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同时送交法律审核。第十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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