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料买卖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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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石料买卖合同(样本)合同编号:转让人: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转让标的(一)乙方通过公开竞价,取得梨洲街道苏家园村柴西岩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料(以下简称标的物);(二)工程期限:2022年11月15日,具体以工程实际开挖进度为准;(三)土石料设计量:324.28万吨。(四)治理区允许堆放土石料体积:也万方,以甲方指定的技术单位测量数据为准。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一)本次
2、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二)支付方式:分三期缴纳,统一汇入余姚市财政专户。待款项收齐后,由甲方提供非税统一票据给乙方。第一期:乙方须在2022年月日下午4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甲方支付转让价的35%,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第二期:乙方须在2022年坦月工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的35%,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第三期:乙方须在2022年9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的30队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三)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标的物,属违约: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将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物再次拍卖时的竞买资格,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3、失。待乙方付清第一期款项后,由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将剩余100O万元竞买保证金按甲方要求转入第三方监管账户,转作本合同履约期间的保证金,根据甲方、乙方与银行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智管产品监管协议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完成标的物清运后,向甲方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第三条标的物交付本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实际开挖进度,由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施工单位将标的物分批次交付给乙方。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保证对转让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二)标的物为治理工程设计除工程自用后多余的土石料,设计量与实际交付数量可能存在一定的技术数据差距;如设计量与实际交付数量有差距,则以土石
4、料设计量为准,甲方不进行转让价款的退补,相应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为确保治理工程顺利实施,乙方需对治理区堆放的标的物及时清运;乙方未及时清运,经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三次函告(二次函告间隔时间不少于48小时)后,仍超过10万方的,超过10万方部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收益纳入市财政,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清运,届时造成治理区堆放土石料体积超过允许堆放量的,乙方必须提前征得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四)拍卖成交后,治理区堆放标的物可能已超10万方,为确保治理工程顺利实施,乙方须在2022年8月25日前完成对土石料的清运,达到治理区内允许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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