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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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22 14号文件有效性:该文件现行有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 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2) 2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 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市政府同 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
2、中心,坚持共同 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 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 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 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 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 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 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 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 口),按规
3、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 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 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 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 险支付等情况,遵照省定标准,准确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 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 应救助。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一)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河南省 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4、全额资 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每人每年定额资 助标准为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农村易返贫致 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 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 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 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二)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 能,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 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 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5、、支付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 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 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自2022年1月1日起, 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 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一)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2022年底前,我市农村困难群众 “医保帮扶计划”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加强财政投入政 策的衔接,市县两级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
6、年过渡期内, 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 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二)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 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 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 障范围。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 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 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
7、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L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 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 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 左右确定(具体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 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左右确定(具体起付标准为7200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 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
8、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70% 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 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2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 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 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 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 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 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 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 低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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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健全 特大 疾病 医疗保险 救助 制度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