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算法与人脑区别的语言学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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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识别算法与人脑区别的语言学视角数字文明的勃兴,使法学研究俨然走进了一个“开篇不 谈数字法,读尽法学也枉然”的时代。的确,这是人类继工 业文明后,正在发生的又一次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涉及个人 的隐私、信息等以超出个人意欲控制的方式暴露于网络空间, 各主体层面上的数据安全形势空前严峻,新的风险社会因此 使人有手足无措之惑。面对数字3 O时代大数据的指数级增长,算法和算力的 日益扩张,以致很多数字领域的精英几乎一致主张的人工智 能终将战胜人脑的网络空间治理,法律人理当何为,对数字 法从何谈起,无疑成为一种近乎叩击灵魂的拷问,要求“全 世界法律人,联合起来”并非虚言!因此,分析算法的原理, 厘清人工智能
2、与人脑的关系,是研究数字法学者理应担当的 学术使命。倪梁康教授曾在“人工智能与神经科学时代的意识哲学 研究”讲座中,进行了富有启发的分析,即从意识的角度看, 可以将既有的有关意识的研究分为三个分支,分别是作为神 经科学、脑科学研究对象的“自然生物意义上的意识(准 quasi意识)(脑机接口的原理即本乎此一一笔者注),作为 哲学和精神科学(注意:不是神经科学)研究对象的“个体 意识即主观内心世界(纯PUre意识,意识本体)“,以及作为 人工智能研究对象的“第三世界的信息(类like意识)”。后 二者正好可以揭示当下人工智能和人脑的关系。问题的焦点 在于,首先是作为人脑功能即作为一种本体的意识亦即
3、纯意 识无法定义。可以借用萨瑟兰(Stuart SUtherIand)在为麦 克米兰心理学词典撰写的词条中的一段作为说明:“意识, 有知觉、思想和情感;觉知。除非使用一个更难理解的、没 有把握住意识含义的术语给意识下定义,否则意识是不可定 义的。意识是一种令人着迷但又难以捉摸的现象:不可能具体 说明它是什么,能做什么,或者为什么会进化出意识。还没 有任何值得一读的有关意识的作品J其次是作为人工智能 的这种类意识只是一种信息处理机制。如Stuart Russell (斯图亚特罗素在其新著Human Compatible所言:人工智 能中没有人在使机器有意识,也没有人知道从哪里开始,也 没有行为将
4、意识当作先决条件。所有那些好莱坞关于机 器神秘地变得有意识和憎恨人类的情节真的错过了这个要 点:重要的是能力,而不是意识。更有甚者,因为人工智能 作为信息处理机制所带来的便捷,可能还会产生一些负效应。其实,抛开神经科学关于意识的研究,就人工智能(类 意识)与人脑(本体意识)之间的关系而言,仍然可以找到 化约二者的要素,并由此可以澄清二者的区别。这就是作为 二者最终表现形式的语言,虽然前者是一种人工语言,而后 者必须也只能通过人类的自然语言呈现自身。也正是在这里, 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二者之间的鸿沟。因为,作为人工 智能基础的算法所依赖的计算理性是一种数理逻辑。并且, 就其实质而言,算法所使用
5、的语言实际上是一种以O和1这 两个数码为单位的二进制人工语言,无论人工智能将来进入 到高阶的何种阶段,如自主学习和自动数据处理的更加智能 化,其最终的原理都将还原为这种可以符号化的二进制人工 语言,这与人脑在思维时融合了感觉、知觉、情感等理性和 非理性因素而形成的包含多重复杂因素而形成的自然语言 有着本质的不同,后者因其自身蕴含的丰富性无法被简单还 原为二进制的计算机语言。申言之,辨识二者的差异有多种方法,其中,从语言哲 学自身演进的历程反思语言的属性并理解语言的意旨,以此 观照人工语言,探究人工智能的属性,应该是更为根本的方 法。由于语言哲学研究本身的淹博,还由于国外语言哲学研 究天然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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