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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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做好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市级储备粮食活动。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
2、第五条采购的市级储备入库原粮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等,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市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第六条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
3、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第七条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要对入库粮食质量情况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良好、数量真实,手续完备。准备入库作为市级储备粮的应符合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质量要求,通过粮食交易平台公平竞价采购,销售方应提供合规的粮食质检报告,报告应随货同行,相关要求应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转作市级储备粮。第八条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
4、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第三章储存质量管控第九条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市级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自检,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要建立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年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缺失,质量档案保
5、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应按照要求实现仓储管理信息化,并及时更新有关质量信息。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粮情检查分析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对于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第四章出库质量管控第十三条建立市级储备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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