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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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 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管理,不断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是指 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承担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衔接项目”)建设的实施单 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 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拨 付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三
2、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简称衔接资金),是指是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四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县、乡(镇、 街道)两级报账制度。除到人到户补助项目或确需县统筹的 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外,其余衔接项目一律实行乡(镇、街道)级财政报账制。第五条在实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 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工作职责:项目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县民宗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承接上级衔接资金 和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的部门是衔接项目的县级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
3、,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统筹下负责 衔接项目的规划、评审、批复、项目计划的下达及本部门县 级报账的会计核算,同时负责对乡(镇、街道)衔接项目进 行指导、县级验收,对全县衔接项目开展追踪问效、监督检 查和绩效评价,对乡(镇、街道)实施衔接项目的执行进度 进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负责按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的衔接资金分 配方案,会同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负责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专户管理、资金调拨、监督检查等,根据 需要负责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乡(镇)财政分局、街道财务服务中心:是乡(镇、街 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
4、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本乡(镇、街道)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的收支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 检查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衔接项目的计划申报、方案编制、 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项目初验;负责项目及报账资料收集、 整理、归档,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负责对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县、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 规章制度。第六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以 项目为载体,以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 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 村和非贫困村,
5、推动均衡发展为目的,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 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第二章专账设置及管理第七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封闭运行。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在国库设置“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核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县级主管部门、乡(镇)财政分局、街道财务 服务中心设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账”,实 行“专人、专账”管理。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脱 贫户的补助、贴息等资金根据当年度财政厅印发的财政惠农 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文件规定进行县级集中 统发。第三章 报账程序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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