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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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桂林市辖区内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适用本细则。本规定所称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对象)是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本规定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
2、行检查、测量及分析评估的全过程。第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并对名单进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的专门检查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行业主管机构联合开展的检查。(一)随机抽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的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开展的抽查。(三)重点检查。对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
3、信行为、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或曾经出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等情况的检测机构实施的检查。第五条检查内容包括监管对象在执行防雷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雷电防护装置维护和定期检测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检查还应当检查服务方案或合同、检测人员情况、技术方法、设备使用、操作过程、安全措施、现场记录等情况。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防雷检测的,至少在检测前一个工作日在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检测事前登记。检测机构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登记信息,逾期未审核的,不影响检测机构开展防雷检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通过,检测机构应当暂缓开展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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