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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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三条【地价核定体系】地价款是以
2、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采取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评估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并经集体决策确定(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评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地价中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
3、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政府、财政、工信、发改、国资、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地价核计情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以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按照受理用地单位相应申请时的地价管理规定办理地价核实计收手续:(一)用地单位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二)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原规划设
4、计条件的。(三)办理不动产确权地价核实的。(四)经依法批准工业物业产权办理分割转让的。(五)经依法批准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改为出让)的。(六)其他需要办理地价核实计收手续情形的。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LO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LO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土地置换或用地单位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形造成土地价值降低的,不退回相应地价款。第二章划拨用地第六条【新供地情形】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并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土地使用年限为未定期。对于非各级财政承担项目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5、需缴纳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按照对应区域实际发生的土地征收、转用、平整等费用及宗地面积占比核算,具体操作细则另行规定。第七条【历史未计收地价用地情形】对于历史确权用地(含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无偿按现状供地,土地使用年限为未定期;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含划拨改为出让)的,按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补缴地价。第八条【历史有偿划拨情形】对原经批准以有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取得方式变更为无偿划拨后,原已按有偿划拨方式缴交的地价不再作退还、抵顶;原已按有偿划拨
6、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欠缴地价款或作挂账处理的,不再追缴或原挂账手续作注销处理。(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改为出让)后,再依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补缴地价款。第九条【划拨改出让情形】经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改为出让)的,按依法受理地价补缴申请时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的差额计收地价款。评估时除单套住宅采用剩余年限,其他均按出让土地相应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十条【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
7、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士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第十一条【工业、仓储用地配套地价】工业、仓储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7%,且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其工业、仓储用地用途不变,地价款按以下方式计收:(一)建筑面积已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超过部分按相应批准建筑使用功能的评估价另行计收;(二)建筑面积未超过总建筑面积15%、用地已超过总用地面积7%的,超过部分按相应用途的市场评估总地价计收。(三)对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对取得用地当时地价管理规定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并已按照当时的规定予以办理过相
8、应地价核计业务的,可按照当时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二条【商业用地地上使用权地价】商业用地地上使用权以商业楼宇的第三层起算,并按照商业地表使用权对应楼层确定评估价。第十三条【别墅用地地价】别墅用地地价款按以下方式计收:(一)容积率小于或等于O.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或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本条第(一)项计价标准的3倍加收地价。(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部分的建筑面积另按本条第(一)项计价标准的5倍加收地价。第十四条【地上停车楼地价】停车楼(库)用地地上部分按首层商业评估价的0.05计收,地下部分不计收。用地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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