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适用规则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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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适用规则的修订说明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安排,自治区司法厅组织修改了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及其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则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法治中国建设(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
2、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司法厅于2015年制定施行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并于202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出台实施,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部分内容与制定依据、执法需求已经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修订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十分必要。二、基本情况(一)规则修改情况。一是新增3条。分别是第10、12和13条,涉
3、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二罚、调整适用。二是修改15条。分别是第2-9、11和15-20条,涉及适用范围、术语定义、适用原则、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处罚情节、不予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禁止情形、责令改正、监督考核、法律责任、裁量基准和施行日期。三是删除3条。分别删除原条文第12、17和19条,涉及单处并处、职权分工及溯及力。(二)基准修改情况。主要涉及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援助工作4部分。一是修改项目名称。将表格中的“项”修改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修改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修改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修改为“处罚标准二二是增、删处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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