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云南省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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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和构建检查评价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独立特大桥、独立特长隧道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创建“平安工地”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创建“平安工地”和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工
2、作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施工、监理、业主单位是创建平安工地”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平安工地”具体创建和安全生产自评、独立检查评价工作。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督导所属项目创建“平安工地”工作,并独立开展检查评价。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单位)监管项目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检查评价。具体工作可由本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业主的上级管理单位或代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履行政府监督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检查单位是指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监理单位。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活动应
3、当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施工单位职责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创建“平安工地”的主体责任。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符合资格和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理工作。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安全人员编制,经母体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签批后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查签批后报备项目业主。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云南省
4、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附件1)中所需报审材料的内容、格式及要求,向监理单位上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项目业主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评价。评价结果应报监理和项目业主备案。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母体公司每半年应当对项目创建平安工地”情况和制度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创建平安工地”执行不到位的督促整改,对不适应项目运行要求的体系文件督促修订,并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健
5、全安全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创建平安工地,的监理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数量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体系文件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签批。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监理要求的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设置总监方式的由驻地高监)组织编制,经母体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审核签批后报项目业主审查。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附件1)向项目业主上报本单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同时,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生产条件资料认真审核
6、、查验,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达到条件的应出具明确的达标审查意见。在未收到项目业主达到开工条件的审批意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适时监控、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当降低时及时督促整改。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平安工地呛IJ建工作。同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的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评价,并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独立开展一次检查评价,评价结果应报项目业主备案O第十七条监理单位母体公司每半年应当对安全监理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体系文件落实不严的督促整改,对不适应运行要求的督促修订,并按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项目业主职责第十八条
7、项目业主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设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适应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理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业主收到监理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体系文件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批。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人员编制完成,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查。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认真审核、查验施工、监理单位报审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达到条件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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