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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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再就业实惠证运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为切实保证各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实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本市再就业实惠证的管理,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实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须要安置的城镇职工;(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其次章发放与运用第三条再就业实惠证是持证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实惠政策的凭证,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监制。第四条再就业实惠证由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办理
2、,免费发放。第五条建立全市再就业实惠证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要建立持证人员基础状况档案和再就业状况数据库,对领取再就业实惠证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驾驭持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状况。就业实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实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实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第七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领取再就业实惠证的手续。领取再就业实惠证须供应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依据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发给再就业实惠证,并在照片骑缝处
3、加盖“北京市XX区(县)XX街道(乡镇)再就业实惠证证件专用章”。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实惠证相应栏目予以注明。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城市低保和残疾失业人员。第八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须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就业再就业实惠政策的人员,依据下列程序领取再就业实惠证:破产企业职工持破产清算组开具的证明、调整搬迁企业须要安置的人员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享受就业再就业实惠政策的人员持企业开具的证明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盖章)后,持有关批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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