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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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神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县财政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县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县公安局、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做好
2、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青神县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通信地址:青神县外北街45号;举报电话:028-38860115,110;举报邮箱:647228770。县财政局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客观真实,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
3、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第一个向县财政局、县公安局、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同一举报人在眉山市和青神县举报同一案件的,若案件涉及青神县,原则上由青神县负责奖励;(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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