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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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举报奖励处理程序,鼓励公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珠应急(202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存在生产安
2、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五)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安装、拆除告知手续或未检测合格擅自使用的;(六)深基坑未委托
3、第三方监测擅自开挖的;(七)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临时设施,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十)其他未消除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规定的隐患。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指危害和需要整改时限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暂时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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