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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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 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3日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辐射事故分级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1.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1.3 较大辐射事故(In级)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1.5 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4应急响应1.6 信息报告1.7 先期处置1.8 分级响应1.9 4应急监测1
2、.10 部支援4. 6安全防护4.1 通信联络4.2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5应急终止5. 1应急终止条件5.2应急终止程序6后续行动6.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6.1 善后处置6.2 总结报告7应急保障7. 1能力保障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队伍保障7.6 响应场所及设施、设备保障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和消 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 索。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 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 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 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I)核
4、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4)铀(牡)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5)其他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1. 4工作原则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 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 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 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1.1 特别重大
5、辐射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 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1.2 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3 较大辐射事故(In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6、为较大辐射事故:(1) 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 W、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牡)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 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省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简
7、称省辐射事故指挥 部)、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1 .1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当我省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和其他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的辐射事故时,省政 府成立省辐射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 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省 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政府(含省沈 抚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相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市政府应参照省辐射事故应 急指挥体系架构成立辐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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