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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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耕地轮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督查与考核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监督考核办法(农办农2018)8号)的通知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等10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字2016)50号)文件精神以及2018年内蒙古耕地轮作实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种植发(2018)101号)、内蒙古耕地轮作制度试点考核办法(内农牧种植发2018)197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承担耕地轮作制度试点任务的旗区农牧业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
2、督查与考核。第三条鄂尔多斯市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实行“自治区负责、市里监管、旗区实施”的工作机制。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对市里、市里对旗区的监督考核机制。第四条旗区人民政府是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旗区农牧业部门是直接责任主体。第五条市级农牧业部门作为第一监管主体,根据本辖区内具体考核办法,组织对各试点旗区耕地轮作制度试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种植业科。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实施成效、总结宣传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Do第七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
3、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八条考核步骤。(一)自评打分。各试点旗区农牧业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对本旗区当年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考核报告,于每年H月20日前报市农牧业局种植业科。(二)复核评分。市农牧业局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试点旗区农牧业部门提供的自评结果、考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对试点旗区开展复核评分。(三)综合评分。考核工作组对试点旗区自评打分和复核评分按权重进行汇总,其中自评打分占30%、复核评分占70%,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分,确定试点旗区考核等级
4、。第九条评价结果。考核工作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各试点旗区落实耕地轮作制度试点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并作为今后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各试点旗区农牧业部门要对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里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通知旗区农牧业部门,对问题突出的旗区将下发整改意见书并通报旗区人民政府。相关旗区人民政府和旗区农牧业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措施,由旗区农牧业部门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市农牧业局种植业科。鄂尔多斯市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考核评分表旗区:年度:总得分: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得分扣分原因及备注一、组织领导(10分)1.成立组织机构(5分)成立旗区耕地轮作制度试点
5、工作领导小组。旗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得5分,旗区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得3分,旗区农牧业部门领导任组长得2分。未成立不得分。2.制定实施方案(5分)因地制宜制定旗区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年度实施方案。以旗区政府名义下发得5分,以部门联合下发或以农牧业部门单独下发得3分。未制定不得分。二、政策措施(15分)3.建立工作机制(2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方案要求,根据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方式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情况酌情打分。4.地块是否成规模、集中连片(3分)根据市级、旗区级实施方案对补助对象要求,检查补助对象地块是否成规模、并集中连片酌情打分。5.资金拨付(10分)督促本级财政及时足额下拨补助资金,是否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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