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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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20182025年),聚焦医疗器械高端产品、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强化创新引领,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集聚和资源整合,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拟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配套区设立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为推动该示范园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参照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美、医用耗材、诊断试剂等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销和服务的医疗器械企业
2、(适用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另行约定)。二、支持项目产业化落地(一)购地类项目1、对总投资5000万-1亿元的(含5000万元)的购地类工业项目,自取得土地之日起,1年以内建设完成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参照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2、对购地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长春市现行政策,对开发区收取部分依法予以补助。(二)租赁厂房项目对于新入驻示范园租赁生产场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单位面积产出强度(单位面积产值或主营收入)或单位面积综合贡献给予减免,具体如下:对新入驻示范园,租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3、自起租之日起,暂免第一年租金;第二年,单位面积产出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免收租金;第三年至租期末,单位面积综合贡献达到500-700元/平方米,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80%收取租金;单位面积综合贡献达到700-1000元/平方米,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70%收取租金;单位面积综合贡献达到100O元/平方米以上,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60%收取租金。给予单个企业的租金减免累计不超过1200万元。注:租赁5000平方米以内厂房,交纳费用保证金10万元;租赁5000-10000平方米厂房,交纳费用保证金15万元;租赁100oO平方米以上厂房,交纳费用保证金20万元。三、吸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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