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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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生成日期:2014年07月16日有效期:2014年07月16日生效主题词:索引号:000013338/2014-00381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文件名称:知文号:建质201410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工程建设工法
2、管理办法第一条 工法的管理,第二条第三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3、)、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
4、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己公布为省(部)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三)工法己经过2项及以上工
5、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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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要求 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