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妇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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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妇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本部门以及本城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本部门负责本机关澄清
2、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本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城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城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本部门应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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