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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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独立设置的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第三条各市、县政府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园区认定评价的组织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2、)负责园区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指导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控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园区设立。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位于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托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专业化工园区规划
3、连片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区规划连片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园区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二)总体规划。已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对园区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三)产业规划。已编制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综合分析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
4、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经过专家论证。(四)安全生产。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并完成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园区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已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园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五)环境保护。具有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5、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水质无异常变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六)基础设施。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热、供气设施(不需供热、供气的园区除外),具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监测数据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七)管理体系。园区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制定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具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实行开发区管委会+专业化管理机构的管理体系,开发区管委会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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