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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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规范统一我省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本规程办理各项业务。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包括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2、第三条【职责分工】医保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经办业务,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参保人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逐步实行省内通办,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跨省通办。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所经办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信息共享】本规程涉及需要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证照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第五条【征缴规则】职工生育保险征缴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参保登记】
3、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医保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缴费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第七条【信息变更】医保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人员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明细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信息变更记录。第三章待遇管理第八条【待遇范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九条【待遇时效】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
4、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次月起,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
5、间一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第四章就医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提供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第十一条【产检定点】参保人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定点时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生育保险定点,也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参保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
6、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第十二条【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实名就医管理规定,核验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实时上传就诊、购药、结算等信息。第十三条【转院管理】参保人在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省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第十四条【异地直接结算】参保人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直接结算。已办
7、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其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备案至就医所在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开展省内异地生育免备案联网结算服务。跨省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十五条【直接结算】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按规定在统筹区内提供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第十六条【零星报销】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
8、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第十七条【未就业配偶的支付】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规定。第十八条【津贴申请】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第十九条【办理时限】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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