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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安全评价报 告徐州经济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工程F穿京福高速段路基专项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战工程下穿京福i速段珞某专乐谀计 价报告目录目录1第一章概述41.1 项目概况41.2 评价咨询内容、范围5第二章评价咨询依据62.1 评价咨询依据62.2 评价咨询原则及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72.3 检查结论10第三章大黄山铁路专用线概况123.1 铁路专用线的设计概况121 .1.1专用线设计主要技术标准123 . 1.2铁路专用线设计年度及货运量124 . L3铁路专用线行车量135 .1.4铁路专用线布设方案及与京福高速关系13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1.1项目概况徐州经济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工程是在充分恢复利用原大黄山煤矿铁路专用 线的基础上,结合徐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新增运量及运输品名,对大黄山煤矿铁路 专用线进行改扩建的一项工程。徐州经济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在DK3+019. 377处于 京福高速主干线徐州绕城公路东段公路中心线交叉,交叉点对应京福高速公路的 桩号为 K33+232. 85o。大黄山孤山小学o徐州东站电。凤凰山大湖村i大桥,徐州市润宇 食品公司,安泰工程 堂料公司艺监司东贺村上山桃/ 晓山村_/佟山二官庙本项H住JL延村怕马官庄村_北长山一,一砂美湖站,大国a 井小后张庄图1-1项目区域位置京
3、福高速公路徐州绕城公路东段是交通部规划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和 江苏省“五纵九横四联”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北起山东省枣庄市 台儿庄区张山子乡附近的苏鲁两省交界处,南止徐州市铜山县吴邵乡林东村附近, 与徐连高速相交叉并与徐宿淮盐高速公路相连接,路线全长43. 498公里。京福高速公路徐州绕城公路东段在K33+232. 85处与徐州经济开发区铁路专 用线交叉,该段采取高架形式跨越铁路专用线,该桥梁对应京福高速公路的名称 为大黄山铁路大桥,全桥桥跨组合为(7X25In) +(3X5X30m) + (6X30m),桥梁起 点桩号K32+947.90,终点桩号K33+76L 10,桥梁全长
4、813.2m 。与本项目交叉处 桥梁跨径为30米PC箱梁,下部结构采用双柱式墩,桩基础。根据目前铁路设计线位及相关技术要求,该铁路专用线将在京福高速公路大 黄山铁路大桥的桥梁下方原大黄山煤矿铁路专用线的基础上进行开挖。为便于该 铁路专用线顺利实施,同时对京福高速公路桥梁桩基不产生负面影响,确保铁路专用 线在京福高速桥下开挖防护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铁路、公路能够相互协调并可 持续发展,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对上述铁路专用线路基开挖的设计防 护方案进行安全咨询评价。我院随即成立了由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咨询小组,对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咨询工作。1.2评价咨
5、询内容、范围1)该段京福高速公路现状及其规划情况;2)铁路路基的开挖对京福高速桥梁桩基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评价;3)铁路路基开挖设计防护方案科学和合理性评价;4)铁路路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安全评价。本次评价对象为该铁路专用线下穿京福高速大黄山铁路大桥部分的路基专项 设计进行安全性分析、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本次报告 仅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负责。第二章评价咨询依据2.1 评价咨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4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7修正)5 .江苏省公路条
6、例(2000年)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年)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8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9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10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11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细则(ISBN 7-114-05851-9)12 .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13 .江苏省国省干线网规划14 .关于构造物跨(穿)越已建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意见(苏交控工 (2007) 100 号)15 .关于印发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65 号)16 .徐州
7、经济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工程施工图设计(中铁上海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17 .徐州经济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工程京福高速段路基专项设计(中铁 上海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8.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20051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20.徐州经济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工程下穿京福高速段路基专项安全评价 委托函。2.2评价咨询原则及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1 .铁路穿越公路和占用公路的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 简称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7修正)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JTG B01-200
8、3)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 .铁路穿越国省干线公路的交叉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江苏省国省干线网规划 等公路交通建设规划的要求,应满足公路远景规划的技术标准预留净空。3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 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 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 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
9、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 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 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 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当给
10、予相应的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 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
11、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4 .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 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 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5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 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 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
12、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 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 等要求确定。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 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3、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 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 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6,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7修
14、正)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 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 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 管理。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第L 0.6条规定:“公路用地范围 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 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I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 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 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
15、部分)第6.7.3条规定:“公路工程 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建筑物”,第8.4.5条规定:“公路、铁路相邻时, 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地界相距不应小于10m;与二、三、四级公路 地界相距不应小于5m”。9,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第12.2.4条规定:“公路与铁 路立体相交,以垂直相交为宜。必须斜角时,其相交的锐角不应小于70度;受地 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该不小于60度。”10 .关于构造物跨(穿)越已建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意见(苏交控工(2007) 100号)有关规定如下:第8条规定:”对于穿越高速公路的各种管道等结构物,应按照保证高速公路 和管道自身安全的原则,结合高速公路规划断面、扩建施工等因素,对穿越深度、 出口位置等进行严格控制11 .铁路专用线路堑开挖时,应先做好边坡防护措施,防止开挖过程中及将来 运营过程中影响路堑边坡土体的稳定,从而对高速公路桥梁带来安全隐患。2.3检查结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