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77号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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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方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惩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确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
2、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3、概算。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有关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托付下一级人民政府
4、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的日常平安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设施建设责任。其次章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探讨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进行平安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包括运用长输管道输送危急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运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急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
5、设项目J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九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平安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J第三章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平安设施设计J平安设施设计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6、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接受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牢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急、有害因素和危急、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急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平安设施设计实行的防范措施;(七)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化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
7、的先进性和牢靠性分析;(十)平安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接受状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须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
8、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刚好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确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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