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监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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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施工监理制度公路施工监理制度公路施工监理理制度1989年4月月24日交通部工程管理理司89工公字1331号发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公路工程施施工监理制度,是公路建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要内容,是提高投资效益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效措施。为了建立我国公公路建设的监理制度,确确立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新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方法。其次条施工监监理是指由独立的监理单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托或派遣,对工程建设的的质量、投资、工期等进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OO第三条实行公路工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是按依据国家法令,建设法规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依法成立的工程承承包合同。第四条凡凡政府投资、
2、集资以及利利用外资实行招标或承包包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建建设项目,都应托付或派派遣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监理。第五条公路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主管管机关为交通部及各地公公路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部门。第六条为保证证施工监理的进行,监理理组织应具备与工程任务务相适合的组织机构、人人员和检测设备。各级主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采实行措施,确保监理单位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理职权。第七条在本本暂行方法中,业主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建设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施工监理单位在施施工合同中群体或个人的的通称;承包人是指指施工合同中的承建单位位。其次章监理组织织第八条监理单位必必需是由建设单位托付或或派遣的,具有法人资格格的询问公
3、司、监理公司司、勘测设计、科学研究究单位及有条件的政府监监督(监理)部门;也可可以是具有担当与工程规规模相应的监理实力的独独立单位。第九条监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付或派遣后,应与建设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或协协议,按合同规定的权力力和责任,独立、公正地地为建设项目管理服务。O第十条监理单位在在取得监理业务后,应依依照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度等因素,建立完善的现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应的人员和设备,细致履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O在通常状况下,每合同应派一名驻地监理理工程师,建立驻地监理理工程师办公室、其人员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和工工序,设立分项目监理工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并并配备监理员、试验员、合同管理
4、等专业人员及及有关行政人员。第十十一条监理人员构成,依据监理工程的种类及及能对施工进行有效控制制为原则进行配备。(11)监理人员构成一般应应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梁、材料、试验、计量、支配及合同等方面的专专业技术人员和确定比例例的行政,文书人员。(2)驻地监理工程师必必需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术职务,各类专业(项目目)监理工程师必需具有有工程师技术职务、测量量、试验、旁站等现场监监理员必需具有初级技术术职务或经过专业技术训训练。第十二条监理理人员的数额应依据工程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困难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等因素并结合工程实际加加以确定;按年支配完成成投资,每百万元为O.8LO人;按
5、道道路工程每公里应不少于于LO人。第十三条条除承包单位有完善的的试验室及试验检验设备备,以对工程施工过程全全面系统地检验测试外,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要要拥有一个独立的中心实试验室及主要检测设备。O第十四条施工监理理需配备测量、试验、通通讯、交通等工具设备及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施,其数量依据实际需要要确定。这些设备和设施施,一般应由承包人提供供。并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包合同中列明,竣工后归归业主全部;也可以根据据监理合同由业主供应或或监理单位自备。第十十五条监理服务费,应应依据托付或派遣方式、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以及承建单位位为监理人员供应工作和和生活设施及服务的程度度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由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位通过所签订的监理合同同或协议确定,一般应控控制在工程造价的1.55%以内。第三章职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间是托付与被托付的关系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依据据监理合同,独立、公正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业业主和承包人均具有约束束力;业主对工程施工的的任何确定,必需通过监监理工程师,并符合合同同规定;承包人在项目执执行过程中,必需接受监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与管理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需经监理工程师批批准,并符合合同规定。O第十七条监理工程程师在支配管理方面的职职责:(1)审批承包包人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施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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