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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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遵法守信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市市、区级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信用分类分级、守信联合激
2、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办法的,从其办法。第三条【企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被应急部门纳入监督管理的单位。第四条【基本原则】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信监管”的原则。第五条【信息安全】应急部门、参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确保信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二章企业信用数据第六条【信用数据管理库】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企业信用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按照
3、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规则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第七条【行业分类标识】按照应急管理业务场景对企业行业进行分类,用于识别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监管特征以及了解掌握各行业情况。第八条【行业分类标识初始化及维护】企业行业分类标识由系统根据企业名单、经营许可、行业分类、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初始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本监管领域或本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初始标识及时进行调整和维护。第九条【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安全承诺及实际安全态势的信息组成。具体从登记与许可信息、主体承诺与负责人培训、处罚与负面名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工伤与信誉值等多个维
4、度取数,目前暂定十个维度。各维度的具体数值和权重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全方位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校验、优化和调整。第十条【信用等级计算】企业信用信息原则上通过XX市大数据交换平台、XX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强安学习系统获取。信用系统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运用风险模型算法自动计算综合得分,实现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自动分级和动态更新。第十一条【部门共享】信用系统于每年12月25日取数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同时将分级数据、依条件产生的激励对象、惩戒对象信息上传市公共信用数据平台共享,供各政府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等业务中应用。第十二条【管理
5、完善】应急部门应根据信用监管的原则,加强研究和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之间的正相关原理,并根据应用反馈情况,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逐步提升信用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的精准度。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第十三条【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多维度数据计算综合得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正常类A、一般类B、风险类C、高风险类D四个级别。(一)A级,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表现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和生产安全状况稳定,持续三年无举报、无工伤、无事故等不良事件,安全信用风险低。(二)B级,综合得分在80-89分之间,表现为安全生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安全信用风险较低。(三)C级,综合得分在60-7
6、9分之间,表现为成立年限较短,近期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开展隐患及相关领域认证评价记录等,面临一定的安全信用风险。(四)D级,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表现为未履行主体承诺,曾被行政处罚、被举报、出现工伤人数多、事故等不安全的状态,面临较大的安全信用风险。第十四条【激励对象】信用A级企业依申请审批后可晋级AA级,即联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第十五条【惩戒对象】各信用等级的企业被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报批后降级为DD级,即联合惩戒对象(以下简称惩戒对象)。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调整】出现下列情形的,企业的信用等级调整如下:(一)发生纳入惩戒对象条件情形的,企业信用降级为DD级;(二)信用系
7、统根据企业安全状况信用综合得分直接调整至相应信用级别;(三)完成信用修复的,根据年底综合得分划入相应的信用级别;第四章激励、惩戒对象管理第十七条【激励对象纳入条件】企业信用A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管理:(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三)三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四)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惩戒对象纳入条件】企业信
8、用被认定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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