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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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教(2022)35号)等文件精神,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结余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自治区科技厅
2、立项下达,已支付到项目单位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经审核确认且无需列支的科技项目资金。第二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应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结余资金量。第三条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结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第四条结余资金使用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
3、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结余资金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结余资金使用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尤其是两年内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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