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常用法条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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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领域农夫工工资拖欠常用法条分析作者:武都区人民法院王博一、建设工程领域农夫工工资常用的两部法律法规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二、建设工程领域农夫工工资常用的法条依据1、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干脆发放给农夫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担当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2、:其次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司法说明是活着行走的法律,其法律适用性和实践操作性较强,在司法文书中也是可以干脆引用的,而部委的规章在判决书中是不能干脆引用的,可见当二者冲突时在法律文书中只能引用司法说明或法律,而不能引用部门规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法律、法律说明或者司法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3、,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规章内容作说理依据,裁判文书却不能干脆做法律条文引用,假如法律或司法说明等没有规定规章涉及的内容,那么做说理依据合不合法,假如产生冲突,用规章内容说理,引用法律或司法说明逻辑上有没有冲突。如方法第七条和说明其次十六条就存在肯定的冲突牵连性。说明其次十六条,违法分包和转包本身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是无效的,但为了爱护工程成果和爱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避开损失的最小化,本条文间接承认了部分的合法性,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实践中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为削减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几个农夫工实际施工,实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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