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022-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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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 发(2018) 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 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不讲呈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 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对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
2、办机构等(以 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 者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平 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口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地职称评审 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务
3、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职称 自主评审单位依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 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创新能力和实际贡 献。第六条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的分类评价标准。坚持 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州标准。各职称系列(专业)省级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具备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4、同级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公布实施。市州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单位标准,按职称核准备案权 限向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后公布实施。单位标准不 得低于省级标准。评价标准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德表 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 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 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
5、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第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青海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 操作流程,统一业务标准,统一办理程序,统一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行职称申报、受 理审核、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证书查验等全流程网上办理。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 责,受核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须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委会。面向一个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
6、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 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九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分别承担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 作。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高层 级评委会可以评审本级及以下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 的,不再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第十条?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具备下列条件:(-)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 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二)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且按要求建 立了评审专家库;(三)申请单位应当
7、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人员配备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 评审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对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 况、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价标准、评委会专家库、监督管理制度、联系方式 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 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 工作。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各地区、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
8、位组建高级评委会(含正 高级评委会和副高级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组建中、初 级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三)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直属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市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组 建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四)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组建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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