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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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提升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省级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人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的基本文化权益。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接受财政、审计、广电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出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纳入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内的发射、传输、监测台站转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运行维护。发射系统包括:发射机、天线、馈线、发射塔(塔基)、多工器等。附属系统包括:节目传输及监测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卫星天线、卫星接收机、高频头、信号传输和监测设备,IPASI双向适配器、网络交换机、监听监看设备、测试仪器等微波传输设备),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变压器、稳压电源、配电箱和电缆、柴油发
3、电机、UPS电源等),地网、接地和防雷系统,台站安保等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技术用房设备设施、台站安防安保设备设施)等。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一)更新改造资金: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以及相关工程设计、监理、审计、验收等间接费用,指定台站管护费。(二)运行维护资金: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大型维修费用,维修维护材料及备品备件费用,日常维护费,电费等。(三)经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其它有关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开支: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以外的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相关台站
4、人员经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事业单位有关管理工作方面支出;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申报和分配第七条更新改造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按照急需性、必要性、改善性进行排序,优先保障安全播出急需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市县广电主管部门(是指市县融媒体中心、市县广播电视台、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省级预算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工作,每个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二)项目申报程序:市县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各广电单位申报项目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踏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省级预算单位直报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5、,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对申请资金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申报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不得申报。(三)项目申报时间:各申报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提报项目资金申请。(四)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资金预算(工程设施类项目,一般需附经专业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设备购置类项目,需附设备清单和询价)、项目承诺函、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其他必要佐证材料(包括图片、原有资产的发票复印件等。对于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内容不全、佐证不足、绩效不明的项目不予支持。(五)项目申报审核: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结合全省实际,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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