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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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近二年与病历书写和管理有关的规范:近二年与病历书写和管理有关的规范:u卫生部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规范u卫生部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u卫生部卫生部电子病历功能规范电子病历功能规范u卫生厅卫生厅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u卫生厅卫生厅手术分级管理手术分级管理u卫生厅卫生厅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标准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标准u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有两种人不需要有两种人不需要 GuidelineGuideline,一种是不懂一种是不懂GuidelineGuideline
2、的人,的人,一种是缔造一种是缔造GuidelineGuideline的人!的人!法律、法规、规范、路径法律、法规、规范、路径Who Need?Who Need?临床临床电子病历书写电子病历书写质量质量与管理与管理的现状?的现状?(略)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2010年年4 4月月1 1日)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 4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514第三章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1516第四章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管理电子病历的管理 1732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3336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u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
3、,保证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制定本规范。u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立、使用、保存和管理。u 第三条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图表
4、、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u 第四条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基本要求u 第五条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电子病历录入应
5、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确、及时、完整的原则。u 第六条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24小时制。小时制。u 第七条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住院电子
6、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内容,不得擅自变更。u 第八条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u 第九条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
7、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u第十条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u第十一
8、条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 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的医疗记录相对应。u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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