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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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厅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 厅,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我厅公职人员身份,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 律师;(四)具有两年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法律事务 工作经历;(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 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第四条公职律师应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2、:(一)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 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S)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 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 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 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 务;(A)接受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从事法律事务时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 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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