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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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夯实省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 高效的监管模式,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按照全省 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 量管理水平,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 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对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 产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监管的活 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分 级监管活动的全过程。第二章监管级别的确定与调整第四条省
2、局负责制定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 录,并根据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省内注 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监管级别。第五条 省局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重点考虑以下因 素:(一)产品的风险程度;(二)省内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四)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五)风险会商情况。第六条我省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由省局确定其 产品是否纳入省级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第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分为四个级别。(-)对生产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 品,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医疗 器械注
3、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二)对生产除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 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 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三)对生产除黑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 外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二级监管;(四)对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施一 级监管。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级别进行监管。第八条 省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不良 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每年组织对省内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研判,确定
4、监管级别,如监管级别发生调整需及时告知企业。第九条对于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 人、受托生产企业,酌情下调监管级别;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或者通 过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取得产品上市许可,以及跨区域委托生 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仅进行受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各级集中带 量采购中选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酌情上调监 管级别。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事 故,新增高风险产品、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创新产品等情 况,即时评估并调整其监管级别。第三章监管职能与频次第十一条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 处)负责组织实施省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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