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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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 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助力优化法 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生态 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 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工作。各市(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可
2、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基准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 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省生态环境厅备 案,并向社会公示。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遵循公正、公 开及综合裁量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裁量决定。第五条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计算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时应全面调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裁量 计算器中选取相应法条、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同时按照黑 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 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清单(附件1、2)
3、,有符合清单所列情 形的,结合运用自由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第六条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梳理的黑龙江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附件3)已充分考 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并进行细化量化,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 重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 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制 定、修订、修正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12019) 42号)要求,将常 见生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事项归总为159项进行分类设置 裁量基准。主要分为以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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