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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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教育法治科研课题的科学管 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课题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部署为依据,按照依法治教实施纲 要(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研究教育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 实践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第三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 大类。第四条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提倡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有效性。(三)有利于
2、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学校校长、教师的积极性, 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第五条 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择优立项,接受来 自各级各类学校、个人会员的推荐和申报。第二章组织第六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学术委员会总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研 究工作。学术委员会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对科研课 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第七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 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秘书处制定并发布科研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 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立项审批;指导委托单位对受托科 研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
3、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 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八条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学会每五年发布科研课题指南,在规 划期内受理课题申报二次。第九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科研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具有讲师(中小学二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具有必要的研究条件。(三)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第十条课题申报要符合以下要求和程序:(一)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和领域,仅供参考,应以教育法治理论和 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二)填写黑龙江省教育法治学会科研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中 报表)一式三份,课题申报时需交纳IOO元申报评审咨询费。(三)申报表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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