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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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资金使 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灾 害救助办法(黑政规(2021) 3号)、关于推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 金和物资保障机制的通知(黑应急发(2022) 38号)规定,明确工 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以及 救灾物资保障,适用本机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 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所涉及到的资金和救灾物资,用以保 障其基本生活
2、需要。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和救灾物资保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使用的原则。第二章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县(市、区)级财政局要根据历年灾情和救助情况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 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 助;(三)医疗救助;(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六)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运输;(七)依法可用于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救灾物资管理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及自然灾害
3、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 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救助物资储备点。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标准及规模,根据历年 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人口数量、群众生活习惯等分级 确定。第七条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救助款物的发放、采 购方式。除应急救助外,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上采取货币形式,实行社 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救助方式,但应当按照规 定采购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备公开募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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